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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节 能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天津市节能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TJEC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生产节能环保产品、节能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节能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设计科研单位、信息咨询和宣传机构以及节能个人工作者自愿结成专业性的社会法人非盈利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推动我市的节能降耗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主导,宣传国家有关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的方针政策,宣传会员单位节能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编辑出版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刊物;
  (二) 组织搜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资源节约、环保与环保产业技术信息资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为国家和我市能源发展规划,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决策提出建议;
  (三)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委托,组织或参与制定产品能源消耗标准或节能认证技术和有关法规的制(修)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论证、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节能项目的调研分析与评审工作;
  (四) 举办节能技术讲座、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技术研讨会、节能产品推广应用会和经验交流会;
  (五) 开展节能技术成果认定、节能技术咨询,开拓节能技术与节能产品市场,促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服务;
  (六) 开展节能宣传和信息传递。通过杂志、网站等方式宣传国家关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标准和要求,介绍能源管理工作经验、节能实践案例分析及国内外能源领域动态,传递国家有关节能项目、资金投向、以及协会工作动态等;
  (七) 调查、收集经国家和各地方认证机构认证并公布的节能产品,提供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选择采用、扩大节能产品市场和社会影响;
  (八) 推行节能市场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九) 开展与国内外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合作和情报交流;
  (十)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和建议;
  (十一) 受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与节能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织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节能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 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核、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者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力、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过 2届。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协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检
  (二) 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协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单位赞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4 月第 七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节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