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实施 > 津工信节能〔2017〕5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津工信节能〔2017〕5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8857  发布时间:2018/11/15 16:14:49

津工信节能〔20175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落实《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节能审查权限的划分

按照《办法》第五条,结合我市实际,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市级节能审查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按照《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需将项目节能报告抄送节能审查部门,以便于办理后续审批事项。

二、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

按照《办法》第八条,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工作,由项目节能审查部门负责组织。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经费由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三、关于节能审查项目的监管

按照《办法》第十二条,为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区节能审查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市节能审查部门(电子版发送至nengping022126.com,同时抄送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节能审查部门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时,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附件2)报送节能审查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部门应加强对节能审查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表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编制提纲



             201723


(联系人: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亮;

                   联系电话:8360597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审批处 封振栋;

           联系电话:2453880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津工信节能〔2017〕5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2.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编制提纲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