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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流程(暂行)(2017年)
点击数:9795 发布时间:2018/11/15 16:20: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评审工作流程(暂行)(2017年)
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为规范此项工作,现将市级节能报告评审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项目节能报告评审范围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市级节能审查权限为:
1、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不含位于滨海新区内的项目)。
2、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不含位于滨海新区内的项目)。
3、区级(不含滨海新区)审批、核准、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单位
2017年承担市级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单位有3家机构,经市工信委公开招标,分别为:天津市节能协会、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天津市节能中心,节能审查部门将委托上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流程
1、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填写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将申请表word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至受理邮箱并通知受理人(附后)。市工信行政审批处在确认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节能评审机构受理评审任务。
2、评审机构启动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市工信委节能审查范围,节能报告内容是否与立项文件相符,报告主要内容是否有明显缺失。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节能评审机构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节能评审机构应3个工作日内告知报告编制单位,并报告市工信委受理窗口。市工信委受理窗口负责退回申请。
3、召开项目节能报告评审会。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节能审查部门、项目所在区有关部门等,召开评审会。报告编制单位介绍项目概况和节能报告情况,专家组进行质询、讨论,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视项目情况和评审需要组织现场踏勘。评审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名,评审会3日前将项目节能报告提供专家。对完成能源消费强度或总量目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邀请市和项目所在区有关部门参加。
4、出具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节能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填写项目节能报告修改说明(附件2)、节能审查项目情况表(附件3),于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反馈20个工作日内提交节能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对报告修改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向报告编制单位反馈节能评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退回报告编制单位继续修改直至合格。逾期未提交修改报告的,评审机构将出具未通过意见。
5、项目节能报告未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对未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编制单位,反馈未通过节能评审意见,同时报告市工信委。
6、形成节能报告评审最终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取得节能评审机构节能评审意见后,将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项目节能报告修改说明、节能评审机构评审意见、节能审查项目情况表依次附于项目节能报告后,装订成册,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印章(附件4),于节能评审意见反馈20个工作日内报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节能报告评审受理邮箱: nengping022@126.com
行政许可中心受理窗口电话:24538803
天津市节能协会: 史丹云 23344377
tjynpg@126.com
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崔占良 83832300-2071
pszxnp@163.com
天津市节能中心: 薛丹 83521020
jnzx_tj@126.com
市工信委行政审批处:封振栋 2453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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