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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的通报(津工信节能【2017】34号)

点击数:2550  发布时间:2017/7/21 9:36:03

津工信节能〔201734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6年天津市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的通报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有关单位:

2016年,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按照《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天津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审计计划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623号)要求,组织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查找用能薄弱环节,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能源审计工作的总体情况

2016年,80家重点用能单位提交了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明确的节能措施629项。其中,技术节能措施332项,管理节能措施297项。预计总投资24亿元,实施后年可节能64万吨标准煤,年节能收益13.5亿元。

从能源审计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对节能工作比较重视,能够通过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实施节能技改项目等措施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审计报告总体质量比去年有所提高。但也有部分单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未设置独立的能源管理部门,未配备专职的能源管理人员,未制定明确的节能工作目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不符合要求,仍在使用高耗能落后设备;炉窑余热利用率低,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率低等方面。此外,还有30家单位纳入2016年度能源审计计划但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

二、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结果

我委委托市节能协会,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等有关规范,对80单位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了审核。其中,21家单位能源审计报告较为完整、符合要求,评为一类;59家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基本符合要求、需补充修改,评为二类。

三、能源审计结果的运用

1.审核结果为二类的单位,需按照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报告,于20171031前将修改报告(一份)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能源审计报告修改意见由市节能协会另行通知。

2.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的单位,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强制审计。

3.组织推动能源审计工作的成效,作为区人民政府、市属集团公司、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能源审计实施情况作为评选节能先进示范、节能政策支持单位和项目的重要依据。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实施后符合节能相关奖励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

 

附件:2016年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汇总表

 

 

 

201777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亮;

联系方式:8360597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津工信节能【2017】34号-关于2016年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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