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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点击数:2817  发布时间:2015/9/6 17:44:29

发布时间:

2013-07-31

    号:

三科工信函〔2013264

发布单位: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政策分类:

节能

政策级别:

地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三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本市实施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包括惩罚性电价收入);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
  市科工信局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筛选;组织项目评审和节能量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相应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管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科工信局上报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绿色照明、蓄能型集中供冷、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工程,以及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旅游业、服务业等节能项目;
  (二)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与推广;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循环经济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重点和示范工程;
  (五)节能信息服务;
  (六)节能管理工作体系建设;
  (七)节能表彰和奖励;
  (八)取得国家或省节能项目资金的配套支持;
  (九)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节能量审核、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与节能有关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其他节能支出。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配套三种方式
  政府投资类节能建设项目经费纳入当年的节能专项资金预算,采用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
  第八条 获得国家或省专项资金的项目,市政府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 社会投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采用一次性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国家、省、市的专项资金只能享受一项,不能重复申报。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及以上2000吨以下)使用专项资金采用一次性奖励的方式,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480元,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其他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采用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3〕841号)规定执行。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其中,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48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120元/吨标准煤,并且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四)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经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补助10万元;新获得省级以上节能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补助10万元。
  (五)对列入本市工业循环经济的单位(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六)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其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第十条 在三亚市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并被评定为三亚市年度节能推广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表彰及8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第十一条 经考核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及任务并获得三亚市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给予表彰及不超过10万元的分档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后节能效果以及促进节能工作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三)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项目的实施地在三亚;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项目建设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非社会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亚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二)本市政府机构;
  (三)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定时以文件形式将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申报要求、筛选、评审等工作事项通知各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通过市科工信局和财政局的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具体申报要求见当年申报文件);
  (二)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查,并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市科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完成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各项工作后,确定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向三亚市人民政府上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建设内容和主要指标、建设期限、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拨付方式及数量、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在每年底前向市科工信局和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科工信局和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市科工信局提出资金清算申请,由市科工信局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 并提出提出资金清算意见,对需扣回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扣回。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编造虚假项目、虚假材料和凭证等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挪用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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