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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经信节能【2012】8号—关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点击数:3292  发布时间:2015/9/6 17:58:23
各有关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我市实施以来,在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项目运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节能目标的完成。但在制度建设推进过程中,还存在节能评估分类方法不明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现就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节能评估分类规定
  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建筑项目同时按项目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2.不满足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在3万至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7万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3.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需填写节能登记表。
  二、节能审查分级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我市市、区两级节能审查划分标准如下: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范围
  (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审批、核准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投资7亿元以上(含7亿元)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外资企业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2.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审查范围
  (1)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审批、核准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投资7亿元以下(不含7亿元)备案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2)外资企业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工业及其它项目(不含建筑);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批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3.《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含项目节能措施综述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含节能评估文件专家论证会名单及论证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5.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规定
  1.节能评估文件应由通过市经信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并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
  2.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评审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评审工作,按照市、区两级节能审查范围,分别由市经信委和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3.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节能审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节能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4.节能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项目通过节能审批后,用能规模、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超过节能审批意见中的能源消耗总量15%以上(含15%)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之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文件为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经环资〔2008〕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津经环资〔2008〕88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权限和规范评估工作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0〕20号)、《关于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津经信节能〔2010〕91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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