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实施 > 关于天津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通知

点击数:5932  发布时间:2015/9/9 9:50:04

津经信节能〔2010〕22号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可以有效地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这些年,我市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天津市提前一年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市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还很重。必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服务机制,积极发展合理用能评估、能源审计等节能服务产业,促进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要进一步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
  市节能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主动帮助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同时,积极研究制定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支持。
  三、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市节能主管部门将针对合同能源管理、合理用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咨询机构等节能服务公司,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积极组织专业培训,合法提供相关节能信息和动态,组织行业交流,建立行业公约和自律机制,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扶持有实力和较强竞争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机构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各有关单位要配合新闻媒体宣传、报导合同能源等节能服务公司动态、典型经验和做法。
各用能单位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并配合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有关工作。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