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管理办法
点击数:10217 发布时间:2015/9/9 10:2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天津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化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审计是指审计单位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 能源审计是对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和服务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国家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通过能源审计达到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能源规划、提高用能水平、降耗增效的目的。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委托节能协会负责能源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工经贸委、各集团公司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区域、本集团的能源审计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能源审计的对象
第五条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本数)的用能单位,列入年度重点开展能源审计(每两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 列入市考核计划的年综合能耗小于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七条 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进行专项能源审计(专项能源审计需要委托向市经委备案并公布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
(二)没有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三)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能源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根据能源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应按下述内容开展审计:
(一)用能单位概况含主要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年能源消耗总量。
(二)用能单位能源组织管理、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三)检查、检测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含必要的检测),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用能单位能源的流程及平衡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节能量计算分析。
(七)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八)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评价。
(九)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十)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能源审计程序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全市能源消费情况,结合年度节能计划提出能源审计的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实施。
第十条 列入能源审计计划的用能单位可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有能源审计技术和人员条件的用能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可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有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审计服务协议书,明确审计时间、内容以及相关配合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要按能源审计要求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1、前期准备:成立审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明确能源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编制审计任务建议书。审计工作小组人员由参与审计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并实施小组人员具体分工负责。
2、现场初步调查:考察企业并初步了解企业能源管理系统、能源计量系统、能源购销系统、能源转换输送和利用系统、主要生产系统的基本情况。
3、编制审计技术方案:根据考察的情况,编审计技术方案,方案包括划分系统确定调查数据的种类,制定设备和装置的测试方案。
4、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资料、能源统计表、各分系统和主要耗能设备的数据资料、生产数据资料、技措项目等有关数据资料。
5、现场调查分析:通过检查、盘点、查帐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种数据,必要时与企业共同重新核对。
6、现场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必要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现场测试。
7、系统分析评价: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的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
8、 编写能源审计报告: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审计结论,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报告经区县或集团公司初审后,用能单位报送市经委。
第十六条 市经委委托节能协会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用能单位要按能源审计的建议,限期提出节约能源的整改报告并报市经委备查。
第五章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行业、专业背景,从事能源咨询服务工作五年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五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和节能工作经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
(三)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经济管理的中级职称以上财务人员。
(四)该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且有十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拟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向市经委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核后,向社会择优公示。
第二十条 市经委对能源审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能源审计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