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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指南(2015年)
点击数:10565 发布时间:2015/9/9 11:16:16
一、工作依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6号令)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节能评审机构的确定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2015年4月15日,我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天津市节能协会、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天津市节能中心等3家单位,承担节能评估文件评审任务。
二、评审流程
1、节能评估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申请
节能评估机构填写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申请表(附件1),加盖节能评估机构印章后,报送至市工信委节能处,电子版发送至nengping022@126.com。市工信委收到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将评审任务下达至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机构。
节能评估机构向承担评审任务的节能评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由节能评审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节能评估项目是否与立项文件内容相符;节能评估文件类型是否正确,主要内容是否有明显缺失。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节能评估机构,并报市工信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
2、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人数和专业根据节能评估文件类型和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节能评审机构应至少在评审会召开前3日,将节能评估文件提供给评审专家,并视项目情况和评审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节能评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参加。对由区县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需邀请区县节能审查部门参加;对完成节能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需邀请市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的节能主管部门参加。节能评估机构介绍项目概况和节能评估情况,专家组进行质询、讨论,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附件2),反馈节能评估机构。
专家组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审意见报市工信委。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一年内两次评审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再对其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
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填写节能评估文件修改说明(附件3)、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情况表(附件4),提交节能评审机构。符合要求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节能评估机构反馈节能评审意见(附件5);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节能评估机构继续修改完善。
节能评估机构将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节能评估文件修改说明、节能评审机构评审意见、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情况表依次附于节能评估文件后,装订成册,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印章,报节能审查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信委节能处: 王亮 83605973 23306888(传真)
天津市节能协会: 史丹云 23344377
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崔占良 83832300-2071
天津市节能中心:薛丹 60352252-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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