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文件)津工信节能【2015】26号-关于2014年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的通报
点击数:2489 发布时间:2015/10/13 13:11:35
津工信节能〔2015〕26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4年
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和有关单位:
2014年,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按照《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要求,积极组织推动能源审计工作。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共有116家用能单位提交了能源审计报告。我委委托市节能协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和《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要求》,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能源审计工作的总体情况
116家用能单位通过能源审计提出明确的节能措施共567项。其中,结构节能措施18项,管理节能措施53项,技术节能措施496项。预计总投资10亿元,实施后年可节能30.5万吨标准煤,年节能收益5.2亿元。
二、通过能源审计发现的问题
1. 能源加工转换和使用效率偏低,主要表现为燃煤锅炉热效率、电机综合能效、余热余压利用率等指标距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
2. 缺少专职的能源管理机构和人员,能源管理制度内容不具体、修订不及时、执行不彻底,缺乏针对性、指导性和约束力。
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完善,缺少对能源使用情况的记录和分析,没有制定具体的能耗定额指标。
4. 存在“长明灯”、“大马拉小车”等用能浪费现象,未根据设备运行时间和负荷率进行节能改造,少数用能单位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5. 部分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不够具体,改进建议缺乏针对性,对项目投资额、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等技术经济分析的依据不够充分。
三、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结果
能源审计报告审核结果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较完整、符合要求的报告,共33家,占28.5%;第二类为基本符合要求、需补充修改的报告,共81家,占69.8%;第三类为不符合要求、需重新进行能源审计的,共2家,占1.7%。具体审核结果见附件。
四、能源审计结果的运用
1. 审核结果为一类和二类的单位,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实施后符合节能相关奖励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
2. 审核结果为二类的单位,需按照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报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修改报告(一份)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报告修改意见由市节能协会另行通知。
3. 审核结果为三类的单位,需以2014年为审计期,尽快实施能源审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能源审计报告(一式两份)报送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4.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的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将对其进行节能监察,按照《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实施强制审计。
5. 组织推动能源审计工作的成效,作为区县人民政府、市属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请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积极推动所辖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开展节能监察,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查找用能薄弱环节,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
附件:2014年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情况汇总表
2015年7月1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亮;
联系方式:83605973;
市节能协会 郑磊;
联系方式:5837363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