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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15〕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点击数:9330  发布时间:2015/10/21 10:00:13

 

津政发〔2015〕2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

  (二)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总面积830.54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一)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总面积336.12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1.市内六区建成区全部为禁燃区,总面积180.11平方公里,其中:和平区9.98平方公里,河东区41.7平方公里,河西区36.91平方公里,南开区40.64平方公里,河北区29.62平方公里,红桥区21.26平方公里。

  2.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部分全部为禁燃区,总面积153.98平方公里,其中:东丽区37.85平方公里,西青区37.67平方公里,津南区14.46平方公里,北辰区64平方公里。

  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外环线以内部分2.03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二)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部分)。禁燃区总面积51.4平方公里。

  1.东丽区外环线以外部分禁燃区面积2.32平方公里,范围是:外环线—津塘二线—驯海路—津塘公路—新立村西规划路—京山铁路—外环线。

  2.西青区外环线以外部分禁燃区面积15.89平方公里,范围是:东至104国道及杨柳青镇与中北镇交界,南至津静公路,西至规划路,北至子牙河。

  3.津南区外环线以外部分禁燃区面积23.64平方公里,范围是:东至东小路—池家稻地—吴家稻地—李庄子—双桥河镇边界,南至津晋高速公路,西至和慧北路—体育环路—和慧南路—同心路—同声路东端垂直小路,北至雅正路—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原北洋村—原韩庄子—雅润路—海河故道公园北侧—四里沽—小刘庄—潘庄子。

  4.北辰区外环线以外部分不划为禁燃区。

  5.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外环线以外部分9.55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三)滨海新区。禁燃区总面积307.11平方公里。

  1.滨海新区核心区,禁燃区面积132.03平方公里。

  (1)片区一禁燃区面积31.27平方公里,范围是:新河干渠—泰山道—市开发区西边界—市开发区南边界—海滨高速—海河—新港路—海河,及大沽街部分区域。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禁燃区面积38.37平方公里,范围是:除规划范围内第十二大街—南海路—第十一大街—京山铁路,第八大街—黄海路—第七大街—京山铁路,天津滨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号热源厂三块区域外的全部区域。

  (3)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成区面积16.41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4)天津港保税区禁燃区面积4.93平方公里,范围是:东至临海路,南至南巡道,西至海防路,北至北港大道(不包括天保大道—海滨九路—东方大道—海滨八路合围面积)。

  (5)天津港禁燃区面积39.44平方公里,范围是:天津港北疆港区和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地区。

  2.片区二禁燃区面积12.98平方公里,范围是:朝阳街—翟兴庄南—汉茶路—五经路—滨唐线。

  3.片区三禁燃区面积48.94平方公里,范围是:南环路—北围堤路—李港铁路—板厂路—西环路—二干路—育梁街—板港公路—二干路—学苑路—2012年建成区东边界。

  4.中新天津生态城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5.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禁燃区面积43.1平方公里,范围是:东至津汕高速公路,南至津滨快速路—民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环绿化带东侧,北至津汉快速路—东四道—杨北公路。

  6.滨海新区其他地区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禁燃区面积13.49平方公里、中区(原轻纺经济区)禁燃区面积2.13平方公里、北塘企业总部园区(原北塘经济区)禁燃区面积2.31平方公里、汉沽现代产业区禁燃区面积7.38平方公里,东疆保税港区禁燃区面积8.93平方公里,临港经济区禁燃区面积7.43平方公里。

  (四)其他区县。禁燃区总面积135.91平方公里。

  1.武清禁燃区面积53.45平方公里,范围是:以2012年建成区范围为基础,除下朱庄街和黄庄街以外的所有建成区。

  2.宝坻禁燃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范围是:环城北路—东城路—环城西路—宝平路—环城西路—朝阳大道—津围公路—环城南路—景观河道—南三路—津蓟铁路—规划路—环城北路。

  3.宁河禁燃区面积16.07平方公里,范围是:桥北新区规划面积7.65平方公里及宁河开发区北边界—蓟运河—205国道—滨玉线—京山铁路—光明路—芦汉公路合围地区。

  4.静海禁燃区面积24.17平方公里,范围是:北华路—津沧高速公路—港静线—津福公路—南环线—南运河—北华路。

  5.蓟县禁燃区面积26.34平方公里,范围是:渔阳镇边界—滨河大道—南环路—东环路—2012年建成区北边界—北环路—渔阳镇边界。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管,积极推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炉等),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底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

  (二)狠抓落实,强化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并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需求。

  (三)依法监督,严格考核。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拆除。建立健全禁燃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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